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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胜利?法院: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
近期,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在网上炒得很热,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整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利。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广泛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思非常重大。 南京车位之争 法院:整体业主享有停车库权利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甚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辽阔业主, 频繁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奉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定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该当无偿地交给业主 使用,开发商没有全部权, 根本无权销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销售房屋时, 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摊派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占有车库的“产权”, 因此销售车库并没有错。通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整体业主全部,开发商应即将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示意:“不能承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造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详尽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 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造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造物的全部人一起 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 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摊派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实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 部分摊到整体业主,小区的土地 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 使用权, 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造的全部权和操纵权,除非获得土地 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从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 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添加或变更。因为开发商并无证据证实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 因此 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开发商们将退出销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传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当前还没有系统的建造物划分全部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造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造物划分全部权法律的出台,有着踊跃作用“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信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笑容可掬。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 实际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销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当前,南京占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如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销售,而每个车库的均匀报价是10万元,且情景 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传统的估计,假如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硕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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