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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
高速公路收费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订正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工夫确定,各省履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普通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完毕后,再一次核定收费标准,履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履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制约,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准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正当回报的准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模式操纵正当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履行雷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施行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普及高速公路通行威力,且添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再一次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根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准则,再一次核定收费标准,履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余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余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残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估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丝毫】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步骤将订正,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连续添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当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添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连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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