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奔驰车主维权案:发动机存质量缺陷,利之星被罚百万

江苏汽车网 2019年5月27日 【腾讯汽车】 编辑:   我要投稿
  本文关键词:,发动机,奔驰,西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W女士(化名) 驰骋维权案引起社会关注。前期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 考查。有关消费纠纷也达成了和解 协定。5月27日,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涉嫌违法案件 考查 解决 后果:

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 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 利弊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 总计一百万罚款。

对于W女士购买的汽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 拆卸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 运行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改换、维修历史。

3、该车发动机存在 拆卸 品质缺点,属于产品 品质问题。

我国《消费者 权利 掩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 该当 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 考查和托付鉴定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汽车存在 品质问题, 固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 依旧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 权利 掩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 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情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 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垫款服务 协定并 领取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 权利 掩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 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品质、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 利弊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 总计罚款一百万元,收缴国库。

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 权利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 驰骋(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 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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