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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危险驾驶罪”治酒驾标准引发争议 |
午夜零点,京承高速路收费站,司机王猛(化名)隔着半开的车窗,犹犹豫豫对着交警递过来的测酒仪吹了口气,显示屏上的红字慢慢变化,最后定格在了63。“喝酒了?请下车接受处理。”亚运村交通大队执法小分队交警王玉灿说。 截止到去年12月25日,北京交管部门总计查获4695人次醉酒司机。多位一线交警认为,现在酒司机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高度建议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能再次降低醉酒驾车标准,“如果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50毫克就算醉酒,可处以拘留,肯定会让许多人彻底重视起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也表示,与其将希望寄托在修改《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上,不如首先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 重点夜查时间延至后半夜 1月7日凌晨,应对大雪的工作刚刚结束,北京交警在极短的时间里再度恢复了针对酒后驾车的夜查。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查酒后有严格的‘选点’原则,周围灯光要好,而且不能在桥区匝道上。另外就是群众举报的热点地区,要是哪儿有新开的大歌厅,周围很可能就要设一个点。”王玉灿说。近几个月,各交通队执法小分队频繁出动,编辑从宣武、东城、朝阳的多个交通队了解到,重点夜查的时间现在已后延至零点之后,晚上8点开始的夜查开始减少,往往只集中在繁华路段和餐饮区周围。 三名手持反光指挥棒的交警正在指挥司机依次停车,态度平和。记者看到,交警检查时,往往把重点集中在两类车上:最好的和最破的。奔驰、宝马和小面几乎逢车必检。“这几种车司机酒驾的几率最高。”王玉灿告诉编辑,如果司机不愿降下车玻璃,或者回答问话的时候答非所问,要么在车上四处翻东西,最后两只眼睛死盯着前方,这都是喝了酒的征兆。“2008年夏天,我们在立水桥清河营夜查,一个小面司机发现怎么也跑不了,干脆扑通一声跳进河里,可把我们吓一大跳。” 手机也是取证的利器。有的司机在发现前方夜查时会突然停车,和车里其他人交换位置。碰到这种情况,交警往往来不及拿摄像机,只能掏出手机,一边拍,一边跑过去。虽说画面晃动,但作为证据却也足够了。 在交警旁边,三名协管员负责维持秩序。一位协管员说,碰见不配合、闹事的,协管员要负责用摄像机取证,“差不多每个被查到的都要骂骂咧咧,但是真敢暴力抗法的为数不多。” 在编辑采访的一个多小时,被检查的几百辆车里,只发现了3名“酒司机”,而且都没有达到醉酒标准。 交警建议 酒驾挂钩个人信用 亚运村交通大队副大队长宋学文说,有的醉酒司机被查获,直接从身上掏出厚厚一摞钱,非要往民警手里塞,只求“放我这一回”。对他们来说,1800元的罚款几乎毫无意义,醉酒驾车的处罚中能有点威慑力的,只有拘留15天这一条。“现在不得不说,对酒驾的处罚太轻,罚款的标准是多年以前定的。” 编辑采访到的多位一线交警表达同样的想法,由于处罚标准严重滞后,尽管夜查频繁,却总是有酒司机愿意冒险。交警们建议,最立竿见影的,就是降低醉酒标准,把现在的百毫升80毫克改为50或60毫克。只要达到这一标准,立刻可以拘留,哪怕设定不同档次,分别拘留五天、十天至十五天,都能对司机产生巨大的震慑。“这些人可能不在乎罚款,但谁能不在乎进拘留所?只要他在乎,自然就不喝了,这就是提高他的违法成本。”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信用制度,能让酒驾的处罚在经济活动中体现出来。例如在买保险、交税、向银行贷款的时候,如果发现此人曾酒后驾车被处罚过,那么保费上浮、税率提高、增加贷款利息、减少贷款额度等,多管齐下,让一个人因为一次酒后驾车付出巨大的成本,自然能够遏制他在酒桌上的冲动。 增设“危险驾驶罪” 难戒司机酒瘾 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两起醉酒驾车撞死多人的案件之后,法律界纷纷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司机主动守法率与发达国家有差距,可以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 《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案件的处理。但现在最新的立法已经有所改变,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增补了“危险”状态的规定,这反映了刑法立法对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可以认为是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动植物疫情涉及到公共利益,酒后驾车则涉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是有道理的——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是饮酒驾驶而没有醉酒驾驶的,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违法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则表达了不同意见。“如果把醉酒、吸毒后驾驶都列入危险驾驶罪,那么一些危险性相差不多的行为是否都要列入刑法?这样的发展下去,很可能导致许多应该由行政处罚法处理的事情,最后都要由刑法处理。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不应该在不必要的时候随意使用。” 邬明安说,如果用《刑法》规范酒后驾驶的行为,还涉及到大幅度提高执法成本的问题——动用刑法,必须要投入大量资源,如调查取证、审理、司法救济等。发达国家中确实有危险驾驶罪,但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行政处罚体系,而中国则是有两个处罚体系。如今,解决酒后驾车,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格执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也可以根据醉驾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甚至可以学习瑞士的现成案例,将罚款与个人财产挂钩——一名瑞士富豪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相当于29万美元的罚款。 “把违法问题‘犯罪化’的问题必须慎重。既然能使用行政处罚,就要尽量发挥它的作用,在行政处罚无效时,才能动用最后的刑法。”邬明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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