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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试驾车”当新车卖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令双倍返还购车款
外观整洁的新车在使用过程中惊现“试乘试驾车”字样,买主杨女士遂以欺诈为由起诉销售商,要求退车,返还车款6.25万元并赔偿损失6.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杨女士诉称,去年11月24日,她在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在一次洗车时高压水枪喷射过后,她惊讶地发现两侧车门留有“试乘试驾车”的字样,并且该车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杨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欺诈性,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车辆退还,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车款6.25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开庭时,汽车销售公司否认欺诈,称杨女士所购买的小轿车并非“试乘试驾车”。该车出厂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车辆里程表基本为零公里,且该车也并未办理任何关于“试乘试驾车”的登记或保险,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买主车辆全面、真实的情况,但该公司隐瞒了涉诉车辆曾贴有“试乘试驾车”字样的事实。
基于一般生活经验,杨女士如在购车时获知该车曾被贴过“试乘试驾车”字样,有理由选择不购买该车而选择其他车辆;无论该车是否为事实上的“试乘试驾车”,汽车销售公司在杨女士购买时未将该车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对方,导致杨女士作出错误的判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杨女士相当于车价款一倍的赔偿款并赔偿其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等损失。综上,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