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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各执一词 醉驾入刑在争议中前行 |
本文关键词:醉驾 判刑 虽然每一次恶性事件出来后醉驾入刑的呼声就一浪高过一浪,而在醉驾入刑真的要进入程序的时候,人们对于这一新的可能成为法律的规定所持的态度并不尽相同,在大多数人表示支持的同时,也有人对此持质疑态度。连日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其中有12名驾驶者,8名路人,18人坚定地表示赞成,为醉驾入刑叫好,并期待“醉驾入刑”能够治本,但也有2名驾驶员认为现有处罚已经足够。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所有被采访者对醉驾这一危险行为都表示出深恶痛绝。 支持者: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理相对宽容,是导致酒后驾车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酒后驾车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大,然而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处理过轻,有些驾驶员存在‘不怕罚’的心理带着酒精疯狂上路。”在看到相关的消息后,郑州市民陈先生对醉驾入刑表示支持,他认为,“我国目前对于酒驾行为只是吊销驾驶执照、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太轻了,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迫在眉睫,目的是让车主们不敢酒后驾车。” 同样,市民李海龙也认为,“酒驾肇事频发,在于制裁手段缺失,打击力度不够!对酒驾行为应该处罚更重一些,否则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另外一位私家车主孙先生也认为,“醉驾入刑,应该会对目前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产生很好的效果。”他表示,自己并不喜欢喝酒,但有些应酬场合,有些人劝酒劝得太厉害,经常是被逼无奈去喝酒,“要是醉驾能够写进刑法,对杜绝酒驾非常有好处。对于我们来说,也有更好的理由拒绝劝酒者的酒了。” 在高校工作的郑州市民张利勇则认为,将醉驾、飙车交通违法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是合理的。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才给予刑事处罚,此次刑法修改增加的内容规定,不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属于犯罪行为,这是保障社会良好交通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民生的充分体现。而郑州市民李哲也表示,虽说现在已经有了记分等惩罚,但整体来说,记分应该说只是一种对驾驶人警示、警戒和教育的管理手段。而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违法行为的危害,要与它的惩处相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有的记分还不足以震慑酒后驾驶的发生,因此他也支持醉驾入刑。
疑虑者:争议多多 值得商榷 尽管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多数人为醉驾入刑“叫好”,但也有不少人对此心存疑虑。 “杜绝酒驾行为,仅靠醉驾入刑是不够的。”从事法律研究的郑先生则认为,我们国家是一个酒文化盛行的国家,造成酒驾的社会根源众多,故需要综合治理,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驾可能入刑时,社会千万要注意不能一刀切。要针对不同危险程度、酒醉程度、醉驾次数等作一定的分别。虽然在交通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范围时,就应当运用对公民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刑法,但在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上应与传统的伦理犯罪、经济犯罪区分开来。因为一般来说,刑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较强恶意,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值得探讨。在行政处罚可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没必要动用刑法。 也有部分车主认为,目前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已经够了,如果醉驾入刑就有些太重了。作为一名私家车主,李峰的观点是,醉驾肯定不好,但如果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相关处罚办法,实在没有必要上升到刑法层面。这种看法也得到了一位政府退休人士的赞同,他认为,现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进行规范,也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之刑法上已经有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可以处理醉酒驾驶问题。有没有必要让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醉酒驾驶员背上一个罪名,值得再考虑一下。 还有车主提出,酒驾、醉驾等行为纳入刑法比较合适,犯罪记录对于醉酒驾驶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酒精让驾驶员丧失对汽车的控制能力,做出一些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故意倾向,因此严厉打击刻不容缓。关键是醉驾入刑面对具体问题时,该如何界定执行和判断的标准,其中还有很多内容需要完善。如果没有充分解决好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因为一些案件而让醉驾入刑,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副作用。 作为一位律师,市民张先生则从更专业的角度阐释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就目前来看,醉驾入刑众望所归,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迫在眉睫,但关键是如何“入刑”。之所以说醉驾入刑是众望所归,是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刑法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其中的派生原则是“禁止类推解释”。一般认为,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允许法官立法,剥夺了公民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可能性。包括酒驾在内的各种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明显不同于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应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等恶意的犯罪行为,只有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明确定位,才能做到“罪当其责”,平衡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天平。既然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出现为条件,从而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那就要慎防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局面。如果把所有醉酒驾车、不安全驾驶的行为都一律当做犯罪来处罚,混入《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就会显得不协调,也不符合刑法精神的要求。因此,对于没有发生肇事、也没有出现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就存在一个“量”的问题。比如,多少次被查获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才算犯罪,飙车超过多少码、累计多少次才能入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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