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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行人交通违法 恰到好处还是矫枉过正 |
本文关键词:曝光 让座 【新闻回放】 10月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宿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据《扬子晚报》) 此举一出,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褒贬不一,那么公开曝光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做法究竟是对是错?是恰到好处还是矫枉过正? 【支持】 怕曝光就别违章 □范军朝(河南平顶山 交警) 也许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自己不经意的一次交通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导火索”,被“深度曝光”后会感到自己受了莫大委屈,可若是让他们在安全和意外事故之间二选一的话,毫无疑问都会异口同声选择“安全”,其实,他们在参与交通时的随意违法,却是在放弃安全选择了离危险更近的交通违法。那么,若是让交通违法者必须在被“曝光”和意外事故之间二选一,他们应该也会毫不犹豫去选择被“曝光”。 过去,也有不少城市在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时,用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的做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可关键是能够坚持不懈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深度曝光”的城市并不多见,究其原因,恐怕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有很大关系。这一次,宿迁对交通违法者的“深度曝光”在缓解城市拥堵和减少事故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其曝光之路又能走多远?恐怕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公开曝光值得期待 □余清明(湖北黄石 新闻工作者) 由宿迁的“实名曝光闯红灯人员”,笔者想起一些地方曾经施行的另一种处罚方式:“抄告单位”,即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让单位配合教育。“抄告单位”类似于“内部通报”,虽然也有震慑力,但力量毕竟有限。同时,抄告单位后,假如单位办公室人员出于各种原因有意将抄告信息隐瞒,结果导致其他人包括领导并不知情,也就谈不上对其“配合教育”。 同时,绝非所有单位都会重视这样的“抄告”,假如交警每次都正儿八经地 “抄告”,可人家单位却根本不当一回事,岂非白白浪费执法成本? 相比之下,“公开曝光”无疑比“抄告单位”更先进更有效。一方面,媒体曝光可以让不文明行为为更多的人知晓,震慑力更大,既可以让违规者“加深印象”,也可以让更多市民引以为戒。另一方面,“公开曝光”完全可以取代“抄告单位”的功效——全社会都知道了,单位岂能不知?那些重视职工文明教育的单位,自然会主动“配合教育”。 保护隐私权不应矫枉过正 □孙岩(河南商丘 导游) 宿迁公布闯红灯行人的家庭地址的做法可谓在国内开了一个先河,虽然受人诟病,但这确实是一个纠正不良交通行为的“妙招”。人都有羞耻心,看到自己的名字和地址公之于众,想必此人下次再也不会违反交通规则了,这种做法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将违法人的姓名和地址公之于众的行为够不上侵犯个人隐私,这是“违法必究”的直接体现,也是整饬社会交通秩序、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力手段。公布交通违法行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的做法类似于机动车违章后公布违法机动车车牌和车主姓名的做法,怎么没听说有哪位车主站出来说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正常人的合法利益,它与公布违法者的信息并不冲突,因此一些人不要动辄就拿隐私说事,更不要把隐私权无限扩大化,莫让隐私权成为惩戒违法行为的“绊脚石”。 【反对】 公车违章咋不公开曝光 □杨国栋(江苏苏州 法律工作者) 现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越来越窄,很多路段的非机动车道甚至已完全消失,而机动车道却在逐步扩张,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本来就不多的通行空间。很多机动车还经常停在非机动车道上,逼得无路可走的非机动车只能走快车道。但执法部门近年来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了醉驾,却多以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为主,而且往往会擅自加大处罚力度。与其说是执法的客观需要,不如说是相关部门的“嫌贫爱富”心理在作怪。这不仅会刺激到公众“贫富不公”的敏感神经,也会人为地在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制造等级分化,不利于倡导无车日,鼓励人们骑自行车或者步行出门。 媒体曝光也是一种“闯红灯” □王旭东(安徽巢湖 编辑) 媒体曝光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显然是“政府意志”。政府有关部门试图用媒体曝光的形式,给予交通违法者以警示,向他们施加舆论压力。动辄“媒体曝光”也是一种要挟。无独有偶,由北京市交通委、市运输局联合发起的“22日让座日”活动于2008年2月启动,每月22日都将是北京的“让座日”。在公交车上经常让座的乘客,将有机会获得奖励。而拒绝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的乘客将被曝光批评。遵守交通法规与让座,都是倡导文明,可是用媒体曝光要挟也有“不文明”之嫌,有“闯红灯”之嫌,甚至会刺痛“政治美学”。 【反对】 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当缓行 □陶功财(湖南浏阳 网络编辑)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当缓行。 首先,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条文或者规定中,根本就没有允许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由此可见,交通部门将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于媒体,其实自己已经先违法了。 其次,对于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性质并不严重。有些时候,也许是初犯,也许是不经意间,如果这样就要在媒体上公布,显然有些严重。要知道,也许就因为在媒体上曝光了,某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干扰,甚至影响一个人的升迁等问题。交通执法,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目的在于“治病救人”,但这种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的做法恰恰背离了执法的本来目的,是在“害人”。 再次,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的做法有“二次处罚”的嫌疑。从新闻得知,民警在依法处罚后,将责令违法者手持协勤红旗[报价 图片 4S店 新闻] 在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在媒体公开曝光。闯了个红绿灯,走了快车道,依法处罚和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就已经够了,再来一个媒体曝光,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二次处罚”。 而且,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城市的交通规划及管理有着莫大的关系。在不少地方存在交通规划不合理、红绿灯设置有缺陷、路标不清晰等问题,一些行人和车辆不得不去违法。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很难让人心服口服。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如何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建言】 实名曝光急需“下文”登场 □龙敏飞(云南昆明 媒体评论员) 媒体实名曝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然遭遇尴尬,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善意,都很难逃脱社会的责难。因此,媒体实名曝光之后,尚需更多的“下文”来衔接,如若不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激起轩然大波后销声匿迹。 下文之一:完善法律,让曝光有法可依。当前的曝光,依然是师出“无”名,正如网友所言,媒体实名曝光是公权在“闯红灯”。在我看来,曝光并无不可,但关键是要有法可依。诚然,法律是严肃的,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可以改变,不能够进步,如果曝光真乃民意所趋,那修改法律也在情理之中。 下文之二:曝光面前,人人平等。根据以往的惯例,特权车、钱权当道者总能摆脱法律的制裁,让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这次媒体实名曝光依然要遵守这样的“潜规则”的话,只曝光普通民众,那显然是拣软柿子捏,很难达到理想效果,相反,还会继续让人产生误解,那就是任何政策都是为限制民众而制定的,“罚”不上“钱权者”。 下文之三:树立羞耻荣辱观念。媒体曝光安全违法行为,要起到震慑作用,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那就是当事人有必需的羞耻荣辱观念。记得看过一篇小说,说一个人想出名想疯了,结果自己被车撞了上了报纸,他惊喜得疯掉。假如说,被曝光的人不以媒体曝光为耻,反以其为一种炫耀自夸的资本,那再多曝光也无济于事,相反,还可能产生“副作用”——更多的人期盼通过违法行为上“媒体”。 下文之四:曝光之后,仍需处罚。曝光是一种处罚手段,但其力度有限,而且,由于媒体自身传播力有限,当事人很可能连报纸都见不到,那就无所谓“处罚”了,最多是“隔靴搔痒”。因此,真要下重拳,重典而治,深圳的重罚政策或可借鉴,在曝光之后,还有重罚等着,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治理交通违法行为。 如今,媒体实名曝光之所以引发争议,一是师出无名,二是孤立存在。那显然需要很好的“下文”来续写“政策”,让善意的制度最终恰到好处地发挥作用。作为一种善意制度,我们不能苛求太多,不能因其触犯到一些“红线”就立马群起而攻之。毕竟,这些有决策的官员,比那些只会公款吃喝玩乐的官员好多了,我们应给他们足够的空间与信心,让他们不断地从善意的角度去完善政策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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